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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領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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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債務糾紛

1、給付義務可分爲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。

1)所謂主給付義務,簡稱主義務,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、必備、并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。

例如,在買賣合同中,出賣人負有交付買賣物及移轉其所有權的義務,買受人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,均屬于主給付義務。就(jiù)雙務合同而言,此類主給付義務,構成(chéng)對(duì)待給付義務,在對(duì)方未爲對(duì)待給付前,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,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(shì)人的原因緻一部或全部不能(néng)履行時(shí),當事(shì)人一方減爲或免爲對(duì)待給付義務。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緻使不能(néng)履行、逾期履行、不完全履行時(shí),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失并解除合同。

2)所謂從給付義務,簡稱從義務,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,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(néng)的義務。其存在的目的,不在于決定合同的類型,而在于确保債權人的利益能(néng)夠獲得最大滿足。

給付義務,還(hái)可分爲原給付義務和次給付義務。

1)原給付義務,又稱第一次給付義務,是指合同上原有的義務。如名馬之出賣人交付該馬并移轉其所有權(主給付義務),交付該馬的血統證明書(從給付義務),均爲原給付義務。

2)次給付義務,又稱第二次給付義務,是原給付義務在履行過(guò)程中,因特殊事(shì)由演變而生的義務。它主要包括: 因原給付義務不能(néng)履行、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産生的賠償損失義務;合同解除時(shí)産生的回複原狀義務。

上述次給付義務系根基于合同關系,合同關系的内容雖因之而改變或擴張,但其同一性仍保持不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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